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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《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Safety rules for crawler Crane JG 5055--94》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:本标准规定了最大额定总起重量为 150t 以下(含 150t, 下同)的履带起重机(以 下简称起重机)制造、使用、维修以及设计方面的安全要求。本标准适用于最大额定总起重量 150t 以下的机械式、液压式、电动式桁架臂起重机,对最大额定总起重量大于150t 的起重机和伸缩臂起重机可参照使用。
2 起重特性和抗倾翻稳定性
2.1 起重机应有额定起重性能表,性能参数及起升高度曲线标牌。它必须固定 在能使操作者便于看到的操纵室内。标牌尺寸应符合 GB/T13306 的规定。
2.2 起重机整机静稳定性验算,应符合 GB/T14560 的规定。
2.3 起重机后翻稳定性要求:起重机停放在坚实而水平的支承面上,装有基本 臂、最长主臂或主臂加副臂组合,处于最小幅度的位置,吊钩放置地面,工作风 压从臂架吹向平衡重,在最不稳定的方向上,起重机的重心至回转轴线之间的距 离不得超过从回转轴线至后倾翻线之间距离的 70%。 起重机倾翻线表示的支重轮下部倾翻支点连线 A--A 和 左、右粗带的导向轮或驱动轮倾翻点的连线 B—B。 [3]